多省新计生条例:取消晚婚晚育假,延长产假陪产假|法行天下刘秋苏
截至2016年1月17日,广东、湖北、天津、浙江、安徽、广西等6省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出炉,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,而产假及陪产假则相应延长。此外,北京、山东、吉林、山西等地也酝酿出了各自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。
晚婚假——6省修法取消
按照以往规定,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,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,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。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。随后各地相继取消晚婚假。北京、上海两市也均明确表态从今年起取消晚婚假。目前,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。吉林、山东也拟取消原有的晚婚假。
不过不少地区仍在按照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,例如,黑龙江、福建、重庆等地表态称晚婚假依旧可休。
产假——延长30到60天不等
广东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。也就是说,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,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。另外,天津、浙江、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。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,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,达到60天,其次是广西,达到了50天。
陪产假——增加5到25天不等
在已出台或者正在酝酿新计生条例的地区中,男性的陪产假、护理假奖励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。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,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。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。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,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,护理假为20天。北京方面,现行的计生条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配偶陪产假,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也强调,除增加产假30天外,配偶也将享受陪产假15天。
再生育——各地差异多
新计生法规定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条件的,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(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)。具体办法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。
针对再生育情况,各地也制定出了相应的政策方案,但差异较多。例如,北京的草案送审稿中规定了可要求再生育的三种情况,包括: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,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;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,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;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,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。
广西的新计生条例中对再婚夫妻再生育做出明确规定,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(含依法收养,下同)两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;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,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;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,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,再婚后未生育过的,这三类情形经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。